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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虧損 可舉證申報損失 |
200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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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去年出售房屋,今年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不過若有虧損情形,以買進、賣出的房屋私契為證,可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沈姓讀者在81年時以443萬元購買大廈公寓和車位,96年以300萬元賠售,但因當初建設公司將私契要回,改以發票交換,如今發票已遺失,且無貸款資料可佐證;而高小姐去年8月以90萬元賣出房子,但當初以256萬元購買,兩人均欲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台北市國稅局服務科表示,欲申報財產交易損失,一定要保存購入及出售房屋的私契,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像沈姓讀者的情況,因為提不出證明,出售房屋還是必須課財產交易所得稅。
此外,涂先生於90年購屋時的價格為680萬元,96年賣屋價格為668萬元,其他費用(含賣屋仲介費)為39萬元。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綜所稅科解釋,賣房子的收入,包括房屋和土地,因為要課稅的部分只有房屋,且按房屋評定現值課稅,因此涂先生的財產交易「收入總額」,是以出售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必要成本及費用」則是購屋價格680萬元加上39萬元,再乘以房屋評定現值。「收入總額」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即為「所得總額」。
如果所得總額為負數,則為財產交易損失,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損失者,還可在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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