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達1,200公頃的國有土地是否該無償提供予「行政法人化」後的桃園機場使用?財政部國產局和交通部民航局(16)日質疑,無償是何道理?至少,國有土地須採出租原則,不可白白送「人」。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18)日將繼續審查「桃園機場特別條例」草案,其中具有高度爭議,先曾保留的第20條,(18)日將再議,令財政部與交通部繃緊神經,準備齊一立場,要求國有土地的使用必須有價。
第20條規定,目前屬於財政部國產局所有,由交通部民航局管理的機場國有土地,如果是經營管理桃園機場所需,或是自由貿易區,或其他經濟特區所必要使用的土地,政府要「無償提供」給行政法人化以後的桃園機場使用,並變更由桃園機場管理。如果是非經營機場所必需的國有土地,則由政府以捐贈、或出售、或出租的方式,供行政法人化後的桃園機場使用。
面對國民黨立委提出的機場特別條例草案,如此「漫天要求」,財政部國產局和交通部民航局表示無法接受,20條因此此保留到(18)日再審議。
國產局局長郭武博表示,「必須審慎處理本案件」。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