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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屋變更 主動申報才能節稅 |
200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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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所有房屋,使用方式因買賣或改變用途時,切記要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才有機會按最低稅率課稅。
財政部特別提醒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如已向國稅局辦理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當該房屋實際已不再做營業使用時,應儘快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以便按較低稅率繳納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是依據使用情形分別課徵高低不同的稅率。供營業用房屋使用的稅率為房屋評定現值3%,最高;做住家用的房屋稅率則為房屋評定現值的1.2%,最低,兩者稅負差距2.5倍。
另外非住家、非營業用的房屋(如醫師等執行業務者使用的房屋),其房屋稅率則介於住家與營業用房屋之間,為評定現值的1.5%。
財政部提醒民眾,房屋若原先用做營業用途,日後因故不再做營業使用,或僅放置營業相關物品,多數面積均已改做住家使用時,納稅人必須儘快向稅捐機關申請,才可以按較低稅率核課房屋稅。
例如,原供營業用房屋若空置未使用時,比照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按房屋評定現值課徵1.5%房屋稅;營業用房屋若改做住家使用者,則可從原依營業用房屋按評定現值的3%課稅,調降為按住家用房屋稅率,從低課徵1.2%房屋稅。
財政部強調,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的稅捐。因此,當房屋使用情形出現改變時,所有權人應主動在30日內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才能及時並有效節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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