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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出租 不適用自宅稅率
2008-04-01

地下室若出租營業,和住戶自行使用將有很大的稅負差異。除了要繳納房屋稅,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也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管理委員會甚至還要負擔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北市稅捐處長謝松芳表示,依稅法規定,大樓地下室如果供地上住戶停車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地下室可以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則可以依地上房屋的使用情形課稅,如果地上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下室的土地持分也併同地上建物適用千分之2優惠稅率。

  如果將地下室出租營業,稅負將大不相同,不但要課徵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也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國稅局還會向大樓管理委員會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來說,某甲持有某大樓地上房屋220平方公尺、房屋現值120 萬元,及地下室公共設施20平方公尺、房屋現值10萬元,土地持分50平方公尺,其中有4平方公尺是地下室持分面積,地價每平方公尺4萬元。如果地上房屋作自用住宅使用,地下室由某甲自行停車使用,某甲只要繳納地上房屋的房屋稅,地下室可以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則是持有的50平方公尺全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出售時也可以全部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如果地下室出租供人停車使用,某甲要繳納地上房屋的房屋稅,還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的2%稅率,繳納地下室的房屋稅2,000元(10萬元×2%)。

  地價稅部分,也只有地上房屋持分適用自住稅率,地下室持分面積4平方公尺則改按一般稅率繳納1,600元(4萬元×4×0.1%),出售時土地增值稅也要按比例,分別適用自用及一般稅率。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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