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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港區 適用零稅率範圍擴大 |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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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配合政策放寬自由貿易港區適用零稅率的限制,區內業者向國內課稅區或保稅區購買供營運使用的貨物,均可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財政部規定,廠商等營業人銷售至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使用的貨物,營業稅可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業者必須以買受人簽署實際用途係供營運用,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的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課稅區或保稅區的營業人銷售至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的貨物,營業稅稅率為零。財政部表示,實務上目前只有國外進口或經營製造、加工的港區事業,向課稅區等購買供營運用的貨物,才可以適用零稅率。
不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已明白規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是指經核准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的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製造、展覽或技術服務的事業。
財政部指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適用零稅率,不應以經營加工、製造業為限。法令既准許貿易、倉儲、轉口、轉運等買賣業也可進駐營運,向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購買並直接供銷售的貨物,也應適用零稅率。
行政院自由貿易港區協調委員會日前也發函解釋,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是指課稅區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到自由港區供從事轉口、修配等業務者。
財政部因此規定,營業人出售貨物至自由貿易港區,應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港區事業依實際購買用途,在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適用零稅率。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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