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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住事實 將可申請設籍 |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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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部分民眾因租屋、找不到房屋所有權狀等證明文件,無法辦理戶籍遷入,影響小孩就學及相關文件寄送。戶政單位表示,在便民前提下,將會同管區員警訪查,確定居住事實後,同意民眾設籍申請。
民國八十年前,因戶籍遷入缺乏管制,曾出現家中無緣無故多出通緝犯設籍情事,後經相關單位修法,規定民眾如果要遷入戶籍,必須取得房屋所有權狀正本,或當期房屋稅單收據正本,三等親內可以三個月內的水電費收據做為證明。
日前有民眾居住的房子雖然有門牌,但因缺乏房屋所有權狀及稅單收據,也無水電費收據,無法順利遷入戶籍。
戶政人員表示,其實部份租屋民眾也面臨相同的困擾,雖然一般租屋民眾在與房東簽立租賃契約書、並取得法院公證書後,即可辦理戶籍遷入,但部分房東考量避稅,不肯讓房客遷入,民眾擔心小孩就學、信件寄送等問題,向戶政事務所求助。
戶政人員表示,基於便民,類似狀況會以查實方式辦理,在接獲民眾申請後,會委託管區員警實地訪查,確認有居住事實,同意民眾遷入戶籍。
不過,戶政人員也認為不少民眾出現人、籍不一情況,其實是本身特殊考量,只要民眾確實居住在該處,戶政人員會儘量幫助民眾完成設籍。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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