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公司等營利事業承租房屋,在給付房東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所得稅款,並如期報繳,否則被查獲將遭處罰。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轄內一家營利事業,在88至90年度各給付房屋租金各為30萬元、72萬元、72萬元,但未依規定扣取所得稅款;經通知扣繳義務人王先生限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但王先生並未依限辦理補繳及補報。
因此,中區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對王先生按應扣未扣稅額3萬元、7.2萬元、7.2萬元,處三倍罰鍰分別為9萬元、21.6萬元及21.6萬元。王先生不服,雖提起行政訴訟,但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中區局提醒扣繳單位,在給付租金時,一定要按照目前扣繳率扣取稅款,並在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如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的所得,扣繳義務人仍應在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