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令,納稅人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者,已繳納的印花稅款,不能申請退稅。
依照印花稅法規定,不動產典賣、讓受及分割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立約人應按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的典賣、讓與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已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但在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依法不能申請退稅。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只有在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的情形下,納稅人所溢繳的稅捐,才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財政部說,納稅人在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既非適用法令錯誤,也不是稅額計算有誤,因此納稅人已報繳的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印花稅為憑證稅,財政部強調,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納稅義務就已經成立。至於契約內容是否履行,並不影響印花稅的繳納義務,能否退稅還是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辦理。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