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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背書 從嚴規範 |
20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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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12)日發函,從嚴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幫子公司背書保證規定。金管會將企業背書保證對象限縮在直接及間接持股逾50%以上的子公司;至於具有實質控制力但持股未達50%的公司,企業不准提供背書保證。不符規定者,金管會表示,將罰鍰並限期改善。
此規定上路後,企業協助轉投資公司借錢將受限,可能影響企業子公司資金調度,但對企業營運和財務健全相對將更有保障。
金管會官員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基於資金調度等需要,與子公司或轉投資公司間,經常會有背書保證等行為,相關法令對公開發行公司替他人背書保證,也訂有規範,但常有公司反映,主管機關的規範不夠明確。
金管會過去抽查公司報表時,就曾發現有公司違規替子公司背書保證,但因規範不夠明確,被抽查公司以不同的解讀主張不應受罰,金管會因而決定作出一致性解釋,以免公司規避法令漏洞,也讓各公司有所遵循。
依證交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幫他人背書保證時,必須符合一定規定,金管會根據這項法律授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根據這項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替他人背書保證,有一定的對象限制,包括有業務往來的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的股分超過50%的公司等。
金管會官員說,其中有關「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分比率」,究竟如何認定,不同公司常有不同見解,尤其國內不少公司間存有交叉持股現象,使得這種直接及間接持股比率的認定方式更複雜。
為讓所有公司都有一致性的認定標準,金管會昨天特別發函明訂,所謂的「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率」,應以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持股比率,連同其投資持股比率逾50%的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分一併計算。
舉例來說,甲投資乙90%股權,乙再投資丙30%;甲另外又投資丁60%,丁也投資丙40%。由於甲對乙、丁的股權都有50%以上,因此,乙跟丁對丙的投資股權30%、40%,都可以計入,合計達70%。在這種情況下,甲對乙、丙、丁三家公司,都可以提供背書保證。
如果甲投資丁只有20%,因未逾50%,那麼丁再投資丙的40%部分,也不能計入,在這種情況下,甲就不能替丁、丙兩家公司背書保證。
官員表示,一般編制合併報表時,對子公司的認定,除持股逾50%,只要具有實質控制權,如董事過半等,即便股權未達50%也算子公司,須編合併報表。
但有關上述背書保證的子公司對象認定,因屬於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性質,具有風險,基於保障母公司,金管會決定從嚴認定,持股必須逾50%,如果持股未達50%,即便有實質控制權,也不准提供背書保證,以免母公司任意替太多的轉投資公司保證。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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