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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可轉讓資產鬆綁 ETF入列 |
200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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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30)日發布規定,大幅放寬外資轉讓資產規定,將股票實物申購或贖回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信託契約變更等,納入可以轉讓的範圍,外資買賣台股的操作將更便利,有助吸引外資來台投資,並推動今年台股在英國富時(FTSE)指數升等。
金管會官員表示,放寬這項規定,主要是呼應外資要求,日前證交所聽取外資建議時,有不少外資希望放寬這些資產轉讓規定。
官員指出,依證交法第150條規定,上市櫃公司股票必須在集中市場交易,但外資來台投資股票後,在境外或境內都可能有一些涉及台股的資產交易不是在集中市場進行。
因此,主管機關曾訂定規範,原則上在最終受益人不變的情況下,外資才可以移轉這類資產。最近因為不少外資反映,希望相關規定再放寬,金管會研議後,昨天發布函令,大幅增列可以移轉的範圍。
根據金管會這項函令,未來外資可以進行的資產移轉增列四大項,第一項是因ETF實物申購或贖回而進行的資產移轉,如甲外資以股票實物,跟ETF發行人申購,因ETF有連結到台股,以股票實物申購可能涉及台股交易,過去無法進行移轉,放寬後,外資就可以進行這類實物移轉。
第二項是,因信託契約關係轉換而衍生的資產移轉。舉例來說,外資對原往來的信託公司不滿,決定更換另一家信託公司時,也獲准資產移轉。
第三項是在不變更最終受益人前提下,取得法院的命令或判決而進行的資產移轉。例如,外資受託管理的外國投資銀行,發生破產,法院介入判定資產的移轉。
官員說,過去就曾有外資向證交所申請這類個案,現在列入准許範圍後,就視為通案,不必再個案申請。
第四項是在不變更最終受益人前提下,傘型基金從母基金先持有,再移轉到子基金時,也不受限。官員說,傘型基金的操作,有時會先透過母基金購買,暫放在母基金後,再轉回子公司持有。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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