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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金融機構 發債將設限 |
20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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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金融機構未來要發債改善財務情況,恐沒那麼簡單,金管會研議,問題金融機構只能發行「具股權性質的債券」,包括可轉換金融債、可交換金融債,且投資者限定為有意增資的股東。
金管會官員以萬泰銀行為例指出,該行在出現財務危機後,債權人與私募基金,利用以債作股,以及購買可轉換金融債的方式,幫助萬泰銀行增資。債權人與私募基金也成為萬泰銀行的股東。
金管會官員說,以後問題金融機構增資,就必須比照萬泰銀行的模式,不能發行純債券性質的一般金融債或次順位金融債。此案將在本周四(31日)金管會委員會討論後對外公布。
這項辦法將提高問題金融機構的發債難度,除非找到願意增資的投資人,否則根本發不了債。
現行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並未區分銀行財務好壞與發行金融債券的種類,財務狀況不佳者,如有累積虧損、提列備抵呆帳不足、逾放比高於5%者,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准,還是可以發行。
此外,現行辦法也沒有限制金融債券的投資者,散戶、機構法人都能購買。
由於現行辦法相當寬鬆,許多問題金融機構利用發行次順位債券的方式來改善財務狀況,例如中華銀、寶華銀等,甚至賣給自己銀行財富管理部門的客戶。
在中華銀、寶華銀被接管之後,金融債券形同「壁紙」,持有兩家銀行金融債券的投資人損失慘重且到處陳情,由於這些金融債券都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立院也因此多次砲轟金管會。
金管會官員形容,未來銀行可說分成三類:「正常」、「生病」、「要死不活」。只要資本適足率不到8%、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或淨值呈現負數,就將被歸類到生病或要死不活兩類。
未來「正常」的金融機構,可以發行所有類型的金融債券,投資人也不限法人或散戶。「生病」的銀行,同樣可以發行各類型的金融債,但投資者限定為法人機構,不能賣給散戶。至於「要死不活」的銀行,只能發行具股權性質的債券,投資者以後必須成為銀行股東,一般投資法人無法購買。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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