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申報最低稅負 漏報所得未逾25萬免罰 |
2008-01-21
|
|
|
年所得逾600萬元以上需申報最低稅負所得稅者,免罰機制已經啟動。財政部(17)日宣布,短漏報最低稅負所得稅的個人,漏稅額在1.5萬元、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者,即日起不再處罰。
財政部也指出,去年首度申報95年最低稅負所得稅,若符合短漏報免罰要件的未確定處罰案件,亦一併免罰。
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並自(17)日起生效。這項針對納稅人情節輕微的漏稅行為,提供免罰或減罰的措施,目的也在疏減訟源,並讓無心漏稅者免遭過重的罰鍰處分。
新修正的減免罰標準,對高所得族群與持有不動產並享有特別稅率減免待遇者較為有利。
財政部表示,最低稅負制施行後,年所得逾600萬元的高所得家庭,短漏報包括員工分紅配股、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等,目前並沒有減免罰規定,基於處罰亦應公平的原則,決定比照一般家庭短漏報所得可享有的減免罰優惠,提供高所得者漏報屬於最低稅負範疇的小額所得時,亦可比照免罰。
修正後規定,個人短漏報最低稅負制規定申報的所得,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漏稅額不到1.5萬者,可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漏稅額兩到三倍罰鍰。但納稅人必須符合:申報案件無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或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條件才適用。
除個人之外,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的企業,財政部也提供短漏報免罰的機會。依據已經生效實施的修正規定,一般企業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漏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僅需補稅免再處漏稅罰。
因應土地公告地價調高,財政部對包括自用住宅用地等申請特別稅率獲准,享有優惠地價稅者,日後因減免原因消滅,未主動申請調整的短漏報地價稅案件,亦重新調整其減免罰金額以降低處罰範圍。例如,原短漏稅額逾2萬元,就要處一倍罰鍰,修正後漏稅額在2.5萬元以下者,都不再處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
|
|
|
|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