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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稅負 連續四年不變
2008-01-17

財政部已經初步會商決定96年度房東出租房屋及土地的租金課稅標準,因租賃市場租金水準變動不大,包括台北市在內的全省各縣市的租金課稅標準均與95年度相同,租金稅負亦已連續四年不變。

  以台北市為例,出租做住家使用的房屋,租金水準仍按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但如果出租做非住家使用,房屋若臨馬路,就要按房屋評定現值的52%計算租金所得,課稅水準居全省之冠;臨巷道者則按30%計算。

  財政部舉例,台北市的出租房屋,若承租人做住家使用時,就要按台北市住家用房屋的租金課稅標準,即房屋評定現值的19%換算。假設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96 年度台北市住家用房屋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評定現值19%計算,房東應申報的租賃所得是54,150元(即,50萬元×19%×(1-43%)=54,150)。

  96年度房屋及土地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適用於今年5月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屬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要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謂「當地一般租金」,通常是由國稅局調查轄區內租賃市場的租金變動情形後,報財政部核定一般租金最低水準。計算租金方式,一般是按全年租金總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包括財產折舊、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貸款利息、保險費等),但若房屋約定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低時,就要按財政部核定的租金標準課稅,即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核定的平均租金收益率,再減掉必要費用43%,就是租賃所得。

  房東申報租金收入必須注意,只要主動申報的租金收入低於財政部核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時,稅捐機關就會依據房屋或土地所在縣市,按該地的租金標準調高房東的租金所得並補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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