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售土地如有增益,該項增益雖屬免稅所得,但依商業會計法的規定,屬於稅後純益的一部分,應該納入未分配盈餘計算,並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表示,日前查獲轄內某公司,與隱名合夥人一起購置土地,總成本為4,700多萬元,但卻未將隱名合夥人所支出的土地成本2,800多萬元予以減除,而是全數以成本入帳,造成公司在90年間出售土地時,虛增土地成本2,800多萬元,又未依規定計入未分配盈餘加項的「土地交易增益」,因此被國稅局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00多萬元,並加處罰鍰。
邱政茂解釋,雖然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的規定,是在95年5月30日修正,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自94年度起,是以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為基礎,然而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土地出售增益,屬於稅後純益的一部分,因此也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的規定。
國稅局提醒,如因土地金額龐大而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須注意列帳時應將他人出資的土地成本扣除,出售土地的增益,應在計算稅後純益時計入,並據以計算未分配盈餘,以免日後被補稅處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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