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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 原地價認定時點提前 夫妻間移轉土地,可能被課較高的稅率 |
200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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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7日)新發布解釋令,夫妻若一方死亡,生存的配偶在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並非免稅,財政部表示,日後辦理移轉土地時,還是要追課回來。
就像夫妻之間的贈與,不課土增稅,但日後要賣出,還是會追課整段時點的土增稅。
財政部為因應內政部與法務部對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新見解,修改土增稅的相關規定。
由於財政部採用夫妻一體的觀念,將夫或妻取得土地的時點,做為土地價值,因此在新解釋令中,對移轉土地「原地價的認定」,由過去往生者「死亡當天」的公告現值為準,改為往生者當初「取得該土地時」的公告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
舉例而言,志明與春嬌這對夫妻,志明在民國八十八年取得一塊土地,一坪的公告現值為五萬元,志明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底過世,春嬌依民法一○三○條之一,在九十七年一月執行剩餘財產請求權,取得一半遺產,但土地每坪的公告現值已漲到八萬元。春嬌在九十七年一月因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取得土地時,春嬌有申請課稅,或暫不課稅兩種選擇。
情形一:春嬌如果擔心土增稅未來的累進效果,九十七年一月就申請課稅,先繳一次稅,每坪增值用八萬元減五萬元,等於三萬元,漲幅○.六倍,因為在一倍以下,稅率為二○%。
假設春嬌在二年後賣出該土地,每坪公告現值漲到十四萬元。則以十四萬元減八萬元,為六萬元,漲幅也在一倍以下,稅率依舊是二○ %。
情形二:春嬌在先申請不課稅,則二年後賣出土地時,要追算到志明在八十八年取得土地時的價值,整段的稅負一起課,要以十四萬元減五萬元,為九萬元,除以五萬元的漲幅達一.八倍,依規定,漲幅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要適用三○%的稅率,土增稅更重。
勤業眾信副總經理胡榮一表示,如前例,春嬌在有生之年賣出土地,土增稅分二階段繳納,可能比集中在一階段有利,因為一階段課稅,因為年代久,土地價值的漲幅倍數較大,要繳較高的累計稅率。除非,春嬌有生之年都不賣出土地,留給下一代,春嬌本人就不用繳稅。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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