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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屋 半年內記得求償 |
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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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發布統計,今年第三季各縣市受理的不動產消費申訴案共計402件,較去年同期增加32.2%,其中,又以房屋漏水最常見。如果買到漏水屋,一定要掌握半年保固期,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今年第三季購屋消費糾紛最多的區域為台北市,共有69件,其次是新竹縣的66件與台中市56件;特別的是,新竹縣的消費糾紛大增,可能與近來新竹房市熱絡、交易量增加有關。
在這402件房地產消費糾紛中,排序前五名為「房屋漏水」(79件)、「施工瑕疵」(41件)、「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29件)與「交屋延遲」及「隱藏重要資訊」。萬一消費者不小心買到漏水屋,民法第365條有規定,房屋內滲漏水若是由原屋主留下來的,原屋主即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在半年內買方可向賣方求償價金,以及重大瑕疵五年期間的解約權。
若非原屋主遺留的瑕疵,或非經由改建所引起的漏水問題,各家房仲業者也都提供不同程度的保固服務。房子滲水的原因很多,屋齡、施工不良、建材或擅自改建,都可能造成滲水屋,建議消費者在看屋時,可挑選暴雨過後,看是否會滲、漏水。
房市走了好幾年的大多頭,各建商都積極推案,施工及服務品質相對吃緊,造成施工瑕疵的情況。消費者要確保購屋權益,交屋前的點交驗收需詳實仔細,除了檢查各種設施,還要向建商索取竣工圖與管線配置圖,逐一核對。
此外,廣告也是契約的一部分,若廣告內容不實,民眾可以要求解除契約,且依消保法規定,建商對消費者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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