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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利息享減稅 記得遷入戶籍
2007-12-13

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要享受減稅好處,切記要將戶籍遷入申請貸款的自用住宅,才能享有一年最高可扣除利息支出30萬元的扣除額節稅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民眾購買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符合稅法規定的戶籍要件,縱使有實質居住的事實,但包括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未辦妥戶籍登記者,一樣不能申請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節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居住,卻因個人工作或小孩就學因素,不能在課稅年度於購入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導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不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節稅要件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甚鉅。

  國稅局已有多起案例,納稅人將戶籍設於A地,卻因工作需要在B地購買房屋,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請列報扣除B地購屋借款利息,結果因納稅人本人與其受扶養親屬在課稅年度內均未在B地辦妥戶籍登記,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納稅人雖主張確實居住在B地,但因與稅法規定要件不符,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至最高行政法院,都遭敗訴。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需符合四大要件才可以列報扣除,包括:

  一、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並應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二、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

  三、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少應有一人在課稅年度間,於購入自用住宅處辦妥戶籍登記,同時不得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四、需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證明單據。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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