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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段處理 台北縣大赦10萬違建戶 |
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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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因違建拆除速度趕不上新建速度,研擬「違建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如獲實施,今年底之前的違建,除非明顯危害公共安全,或行政機關指定拆除,否則都不優先拆除,可望暫緩拆除的違建高達十萬件。至於九十七年起新增違建,將即建即拆。
新制並將採取罰金制度,新增違建依造價的百分之五罰款,再執行拆除,並依違建規模、年限建立評分表,將拆除順序透明化。這項草案將提報縣務會議、縣議會,若獲通過,台北縣將是全台率先以「自治條例」管理違建的縣市。
工務局長李四川指出,縣長周錫瑋支持這個政策,不少縣議員也樂見其成,初步規畫明年一月一日實施,一月一日前完工的列為舊違建,還未完工的即報即拆。新違建政策最慢明年總統大選後,三月底、四月初正式上路。
他表示,北縣自治條例並非解禁,主要是建立起遊戲規則,只要新增違建,不分場合、大小都立即拆除,拒絕任何關說,以求斷源;至於九十六年至八十四年的違建仍繼續分類分期列管,再依評分表決定何時拆除,如同八十四年前舊違建仍予列管,屬「待拆中」,並非准許就地合法。
工務局說,台北市在陳水扁市長任內以「府函」行政命令,將北市違建以八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為區隔,舊違建列管緩拆、新違建即報即拆;北縣、基隆市後來比照北市辦理,但並無行政命令或法源依據,一旦被舉發,業務承辦人恐面臨瀆職追訴。而自治條例就是賦予北縣違建以八十四年、九十七年為兩個時間點,分三階段處理的法源。
此外,北縣拆除隊一百六十餘員工,實際執行拆除者僅卅二人,每年新增違建就有一萬六千件,拆除速度遠遠追不上增加速度,因此先從源頭遏阻新增案件,日後再慢慢消化列管案件。
工務局統計,台北縣列管八十四年之前的舊違建有四萬多件,八十四年至今年則有近十萬件。縣府將八十四年之後的違建,分為A(興建中)、B(政策性)、C(影響公安)、D(一般性)等四類,以A、B兩類優先拆除,但今年僅A類即新增四千件,至今只執行兩千件。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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