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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責任範圍 擬改明確限定 |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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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授信「連帶保證人」連帶責任範圍,年底、明年初可望由現「概括承受」改為「明確限定」連帶保證責任範圍。換言之,若連帶保證人所擔保是票據,只要保證債務人票據部分即可,其餘借貸一概不需付任何責任。
銀行公會表示,只要公平會發函給業者,要求全面依照新規定執行,公會將會召開專案討論,並訂出函概所有借貸種類的範本,屆時業者與連帶保證人在簽訂契約時,公會的範本將成為全面改用新版本契約主要內容,業者只要在範本中刪掉非借款種類即可。
公平會昨邀集銀行公會、銀行業者、金管會、消保會等,就公會會對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
就公平會要求金融業者在締約時應明確限定連帶保證責任範圍,銀行業者表示,明確限定連帶保證責任範圍原則上業者並不反對,不過,一般企業金融授信的種類非常多,要完全明確限定範圍實務上有困難,至於個人授信部分,業者則能接受。
業者指出,現行連帶保證人連帶責任範圍是採「概括承受」,即只要為連帶保證人,對於過去、現在、未來債務人對銀行所欠的債務,連信用或現金卡所欠的債皆負有完全保證責任,這對連帶保證人確實有點不公平,因此,業者同意修正現行對個人授信連帶保證人連帶責任範圍。
舉例說,在個人授信擔保種類大致可分為借款、票據、匯兌、墊款、貼線,只要該法修正通過,那麼未來連帶保證人若只幫債務人做借款擔保,一旦發生糾紛,就只需負債務借款責任,債務人其餘的借款完全可以不付任何責任。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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