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銀行貸款購買土地,如屬長期投資,其支付給銀行的借款利息,屬於遞延費用,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否則將會遭到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借款購地的利息支出,必須以購買土地的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用來蓋廠房等用途,就是屬於固定資產,公司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反之,如果購買的土地是用來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的投資行為,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就不能列為當期費用,而必須列為遞延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的減項。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4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的長期投資及銀行借款金額,均較上年度大幅增加,原來是甲公司看上台南市郊一塊具有高度增值潛力的土地,地主要價9,000餘萬元,但甲公司聽從財務顧問建議,先前已將一筆3,000 餘萬元的閒置資金移作理財投資,因此便向銀行辦理購地貸款5,000餘萬元,買下近9,000萬元的土地,帳上記載為「長期投資」,並將支付給銀行的借款利息200萬餘元,列報為94年度的利息支出。甲公司以為,向銀行辦理購地貸款5,000餘萬元,不但可列報各年度的利息支出來降低課稅所得額,減少繳稅金額,日後該筆土地賣得好價錢時,其買賣價差還可全數享受「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
不過,由於甲公司買土地的目的是投資,卻將跟銀行借款的利息列報為當年費用,因此被國稅局核定該筆利息全數轉列為遞延費用,還需補繳50餘萬元的所得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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