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言人張秀蓮(3)日表示,金管會沒有要對理財型房貸解釋不計入房貸上限30%,對於30%上限問題,金管會已多次說明「不宜調整」。
金管會官員表示,主管機關在80年3月1日就已發函解釋,是否計入房貸30%限額,是以貸款資金用途認定,理財型房貸又不是新商品,不需要再針對理財型房貸解釋。
所謂「理財型房貸」,是指房貸戶在向銀行申請房貸時,同時向銀行申請一個可隨時動用類似周轉金的貸款額度,動用時才要支付利息,不動就不計收利息。
外傳金管會將對房貸30%上限問題作出新的解釋,理財型房貸可以不計入30%上限。張秀蓮出席立法院財委會會議,會後表示並無此事,金管會沒有要針對理財型房貸作新的解釋。
金管會官員表示,銀行法規定的建築貸款限額30%,實施多年,早在80年3月1日,財政部就以台財融字第801294863號解釋,有關建築貸款限額30%的計算,應以借款戶申貸資金的用途為認定標準。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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