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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設定抵押 不一定最高額
2007-09-27

民法擔保債權新制本周五(廿八日)起實施,將來民眾跟銀行簽訂房貸契約時,可選擇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

  法務部官員指出,過去民眾跟銀行借錢,銀行經常在契約中以概括條款,將民眾設定抵押的房貸、信貸、甚至當保證人等項目,訂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有時候民眾即使有錢繳完房貸,銀行卻能以還有另外貸款或保人義務未結束等理由,讓貸款客戶與銀行的關係借貸關係無法終止。

  不過,新制規定,銀行不可濫用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範圍應該明確且限縮,例如,民眾與銀行簽訂房貸契約,民眾可選擇一次性融資的普通抵押權,或是多次性融資的最高限額抵押權;貸款契約不能「包山包海」,避免民眾與銀行簽訂房貸契約時,不小心把其他貸款的抵押權一併交給銀行。

  此外,過去銀行提供房貸時,契約中往往沒有明載貸款人要付多少利息、違約金;未來在土地登記簿上都須載明,以便其他的債務人也能知曉,避免一旦有人經濟情況不佳、繳不出房貸時,銀行以外的債權人權利受損。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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