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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溢繳地價稅 可退稅 |
20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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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測前因為界址重疊,導致重測後登記面積減少,納稅人重測前溢繳的地價稅,財政部同意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退稅期限並可回溯五年。
財政部同意退稅的決定,乃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5號解釋。該號解釋是針對土地重測前因界址重疊,經重測後登記面積減少,導致民眾溢繳的地價稅,大法官認為應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規定的「因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因此,若經查明確有溢繳地價稅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
財政部曾在民國68年8月發布函釋規定,土地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導致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時,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退稅。財政部(19)日表示,這宗函釋主要針對面積不一致情形,非因地政機關作業疏失所致,而且地政機關無須辦理更正登記的案件為主。
依據司法院大法院釋字第625號解釋,財政部說,有關界址重疊導致土地登記面積有誤的情形,是地政機關作業的疏失,原應由地政機關主動辦理更正後,通知稽徵機關據以辦理退稅。
但因土地登記面積錯誤的情形發生在重測之前,當事人在土地重測後才發現,導致登記機關礙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2規定,無法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的申請,連帶無法辦理面積更正並通知稽徵機關。
為避免稽徵機關因此逕行引用民國68年不得退稅的函釋,財政部昨天再做補充解釋,明令稽徵機關因納稅人申請或為釐清土地重測前的錯誤,可以函請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重測前地籍圖確認土地面積,如確有溢繳地價稅者,即應受理退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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