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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贈與超過免稅額 應合併申報 |
20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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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年之中有多次的贈與行為,不管受贈人是不是同一人,或是自己的戶籍地點是否改變,只要超過免稅額的部分,都要辦理合併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了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自95年1月1日起為111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只要是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贈與行為,不論受贈的對象是否相同,都應依規定在辦理本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總額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限於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內的贈與,只是屬於同一年度的贈與事實,不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本次的贈與合併計算。
比方說,蔣先生設籍台中市,96年2月、5月分別贈與其子女50萬元、30萬元,96年8月時蔣先生戶籍遷至台北市,同時又贈與其子女80萬元,96年度合計贈與16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111萬元,因此蔣先生在辦理8月贈與80萬元的贈與稅申報時,應將同年2月及5月的贈與總額及納稅情形合併計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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