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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 單屋族 選擇彈性最大 |
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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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節稅工具愈來愈多。不管「一生一屋」或「一生一次」,都要懂得與重購退稅交互運用,出售自用住宅的土增稅負,才會大幅下降,甚至可以達到零稅負的境界。
在行政院同意修法增納個人出售自用住宅有「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之後,換屋族只要保持名下只有一戶房屋,每戶房屋至少住滿(或設籍)六年以上,一生重複換屋不論次數,都擁有10%低稅率的基本節稅利益。
當然,如果要簡單歸納一下,民眾目前擁有出售自用住宅的節稅工具,共有三大類,包括: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其中,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都可以與重購退稅搭配運用,但必須注意的是,一生一次可使用的時機,強制需在一生一屋之前。
對多屋族,特別是擁有兩戶房屋的民眾而言,在不增加持有房屋數目的前提之下,若要充分享有10%低稅率優惠,可以選擇先出售大面積房屋。當然,若兩戶房屋面積相去不遠,且以都市地區為例,持有坪數在45坪以下者,毋需考慮出售房產的面積先後次序。
至於持有房屋數目超過三戶以上者,三項節稅工具中,最多只有二戶房屋可以享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10%低稅率,另外一戶房屋勢必無法享有低稅率優惠。也因此,在考慮售屋順序時,需將面積最小或增值幅度最低的房屋,留做無法使用任何優惠時再出售。
至於單屋族(即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屋者)使用三項自宅優惠稅率節稅工具的彈性最大。只要能夠掌握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與重購退稅的適用要件,終其一生換屋,都可以透過這三項工具,充分獲得零稅負的節稅利益。
不過單屋族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名下只有一屋,且已經使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者,換屋時要保持「名下一屋」的優惠稅率資格,就要注意只能先賣屋、再買屋,特別是預售屋屋主,在預售屋交屋之前,一定要先處分名下的自用住宅,否則就會喪失「一生一屋」的低稅率優惠。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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