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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未登記 買賣易生波折
2007-08-23

房地產愈來愈貴了,以前,大家都是問「一間(房子)多少錢?」現在則是問「一坪多少錢?」今昔大不同。

  早期,由於房價低、房子大,沒有人斤斤計較房子實際的坪數,建商蓋好房子之後,也為了省房屋稅和契稅,所有權狀上的資料,都沒有把陽台的坪數算進去。

  但最近一起房屋仲介糾紛,就是「陽台未登記」惹的禍──買賣雙方已經簽約,還沒過戶完成,房子共17坪,總價700萬元,約定現況交屋;只是,賣方找了不止一家仲介公司,另一家沒有做成這筆生意的仲介公司,就故意提醒賣方:其實那間房子還有3坪的陽台未登記,所以事實上總坪數有20坪,應該可以賣更高的價錢才是。

  賣方認為這家仲介說得對極了,便很不滿意這個交易,打算告買方和代書共同詐欺;誰教處理過戶手續的代書擬契約時,寫的是「現況交屋」呢?

  代書急了,找我解決。賣方剛好也是讀過法律的人,我找出民法第68條有關主物和從物的規定,證明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套用在這個情況,陽台既然是房屋的附屬建物,因此把房屋賣掉,當然也包括陽台在內。何況,契約上已經寫明是「現況交屋」。

  另一方面,我也跟買方溝通,我知道買方剛好要娶媳婦,家有喜事,如果賣方那邊不履約、不交屋,雙方打官司,是件很掃興的事,而且還得先把未過戶的房子扣押起來,免得賣方私下賣給別人,所以這段時間也沒辦法住進去。

  說起來,買方確實占了便宜,雖然去打官司應該是會穩贏,但也不用理直氣壯、真的去法院訴訟,會很花時間,也破壞好心情,倒不如花錢消災。

  所以我建議買方就依陽台坪數的三分之一價,多付40萬元,不但賣方心理舒服,買方其實也不會因此有被賣方敲詐的感覺,給得心甘情願。

  說真的,買賣房屋發生糾紛時,買方不妨稍微讓步,因為人以後還要住在買來的房子裡,要是賣方故意留下一些問題,就一走了之,對新屋主來說,更不划算。

  現在還有很多這種陽台沒有登記的房子,有個「後遺症」就是所有權狀少了平台(陽台),以致登記坪數比實際坪數少。

  所以,房子有這種情況的人,若要賣房子,應該先去補登記未登記的坪數,或者在買賣契約以但書方式註明陽台還未補登,以免出現不愉快的交易經驗。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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