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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年5月1日以前興建 公寓大廈、公共建築 將強制耐震評估補強
2007-08-21

行政院正草擬「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草案,將強制規定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前興建完成公共建築、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進行耐震評估及補強,否則將罰二千至二萬五千元,若不改善可以連續處罰。

這項規定影響所及,包括民間一般公寓式大廈、飯店旅館、百貨商場、電影院等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之前興建建物,都要納入耐震評估。據了解,內政部營建署正就此草案舉辦公聽會階段,條例最快在九月會送行政院,趕送立院下一個新會期。完成立法後,條例將自公布後兩年施行。

草案條例規定,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以前興建完成的公共建築、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強制建築物所有權人付費辦理建築物耐震評估或補強,否則將處罰二千至二萬五千元。

依草案規畫,適用耐震及補強的建築物有兩大類:第一類是「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之重要建築物」;第二類是「一定規模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官員解釋,前者例如台電、自來水、車站等公共建築,後者例如民間集合式公寓大廈、飯店旅館、百貨商場、電影院。其中,民間集合式公寓大廈指的是一定樓層以上的建築,官員指出,「民間集合式公寓大廈」定義為何,各界仍有不同意見,但以目前討論清況,四、五層的公寓應不會列入範圍,但大規模集合式住宅應會列入適用範圍。

條例規定,耐震評估義務人,也就是私有建物的所有權人、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必須自費檢具建築物耐震評估報告,該報告經判定有疑慮者,要不然就拆除,要不然就應自費辦理建築物耐震詳細評估,否則將處以二千元至二萬五千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除了棒子,這項條例也提供獎勵,對於依法進行評估、補強的個案,視個案差別,給予兩年房屋稅減半或全免,修繕貸款利息補貼等獎勵措施,將協調保險業給有補強證明個案,享降低地震險優惠。

新聞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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