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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稅捐 不得由房客負擔 |
200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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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房東與房客私相約定租賃所得稅捐由房客負擔,或房客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等,小心漏報被國稅局查到要受罰。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須申報租賃所得,不得以私人約定免除其申報義務。
但國稅局近日卻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國稅局以承租人開立的扣繳憑單核定租賃所得,補徵稅額並處罰。
甲君不服,主張有關租賃所得的稅捐,早已與房客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但國稅局認為,依稅法規定,法定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私人約定變更。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的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另綜合所得稅是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自有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應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納稅,不得以私人約定免除其申報納稅義務。
高雄市國稅局也表示,必要損耗及費用的申報計算方式有二種,第一種是以房屋租金收入43%為必要費用,不需提供任何證明文件,但僅出租土地的收入,只得扣除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第二種則採逐項舉證申報,可扣除的耗損及費用計有折舊、修理費、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等,如實際出租期間未滿一年者,僅得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率計算各項損耗及費用。
國稅局另提醒房屋出租者,除租金要報稅外,所收取的押金及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仍需依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以免漏報被罰。
另外,房屋所有權人常為逃漏租賃所得,要求房客不得列報房租支出,如經查證將房屋出租、而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屬實者,將遭補稅並處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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