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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商用不動產 可退溢付營業稅
2007-08-15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等營業人購買房屋等建築改良物時,多付的營業稅額,可在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並取得所有權狀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申請退還。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另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出售土地的銷售額,可免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購買不動產時,土地部分如有取得統一發票者,不能拿來做進項稅額扣抵;但是購買建築物取得的應稅統一發票,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申請退還溢付的營業稅額,不過必須等到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申請退還。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96年4月間向乙公司購買總價3,075萬元的不動產供辦公室使用,其中1,500萬元為土地價款、1,575萬元為建築改良物含稅價款,約定分三期支付價款,第一、二期分別於4月及6月間各支付1,025萬元,土地為500萬元,建築改良物525萬元,另於7月間支付尾款,並辦妥所有權變更登記。甲公司於4月及6月間取得支付的建築改良物銷售款統一發票525萬元,可先行於5月及7月間申報96年3、4月及5、6月期營業稅時,一起申報扣抵當期的銷項稅額,如申報扣抵後,還有溢付稅額,可在7月間給付尾款,並在辦妥所有權變更登記後,申報96年7、8月營業稅時,填寫固定資產退稅清單,並附上甲公司以1,575萬元購買該建築改良物取得的所有統一發票及所有權狀影本,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請退還該期溢付稅額,最多可退稅限額為75萬元。

  此外,營業人如果買的是預售屋,依約於各期付款所取得的統一發票,可併在當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是如果有溢付稅額的情形,無法馬上辦理退稅,要等到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後,再檢附購買建築改良物的所有進項憑證影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稅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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