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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屋打通 房貸利息擇一扣除
2007-08-07

時下流行買兩幢房屋後,打通成一戶使用,但民眾可得留心「稅」事。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將兩個門牌號碼的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只能擇一戶列舉扣除,不能同時認列二戶的利息支出。

  國稅局說,雖然所得稅法明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以一屋為限,但在查核94年度案件時,發現仍有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兩戶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而遭剔除一戶的案例。

  經國稅局進一步瞭解,發現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是將其名下所有的兩個門牌號碼的房屋,打通後供自用住宅使用,因此同時列報兩戶的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但依據財政部函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的兩個門牌號碼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兩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如果均符合上述購屋借款利息扣除的三要件,還是只能選擇其中一間房屋的借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

  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完成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需具備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而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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