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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購車位 當心地價稅多四倍 |
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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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新屋後,再向建商增購的停車位,最好自行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財政部指出,優惠稅率需自行申請,民眾增購停車位自用若未在9月22日前申請低稅率,就會多繳四倍地價稅。
忘記為增購的停車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的情形,最常發生在購買大樓型自用住宅的土地持有人身上。
財政部說,許多購買大樓住宅的民眾,購屋後通常都會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的地價稅,但另外再向建商增購的停車位,卻往往誤以為不必申請優惠稅率,導致自用停車位反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較高的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率目前是千分之2;但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率則是千分之10。也就是說,一般用地比自用住宅用地的稅負,多出四倍。
財政部指出,土地按優惠稅率課稅,依法須由納稅人自行提出申請,經稅捐機關核准後才可適用。每年優惠地價稅率的申請期限只到9月22日為止,逾期提出優惠稅率申請者,必須被迫延後一年適用低稅率課稅。
一般而言,民眾增購大樓的停車位,通常其地號都會與大樓房屋的地號相同,導致民眾誤以為可以不必另行申請優惠稅率。財政部強調,分次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人若未再申請優惠稅率,就只能視同是一般用地,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因此提醒民眾,已經增購停車位者,最好檢視停車位適用的地價稅率,若並未合併自用住宅按較低稅率課稅,最晚應在(96)年的9月22日以前,提出停車位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才能省下四倍的地價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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