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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災害減免 15萬以下只須書面審核
2007-06-21

氣象局解除豪大雨警報,惟前波梅雨期卻已對全台造成不小的水災損失,除了泡水屋、泡水車可減免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二項地方稅外,國稅局表示,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國稅,也均有災害減免的規定,其中,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部份;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所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稽徵單位申請派員勘查。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二五○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一)小規模營業人凡因水災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二)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水災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稅捐稽徵單位派員查看屬實後,准予減列相關之營業稅。

  三、貨物稅部份;受災之廠商,如果其已稅貨物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水災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申請,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一個月。

  四、菸酒稅部份: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者銷案。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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