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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地上權捷運用地 須課土增稅
2007-06-11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惟北市木柵捷運沿線土地,都市計畫已劃定為「交通用地」,其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大眾捷運系統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既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這種土地所有權移轉,仍應課土地增值稅。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所謂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機關所取得者而言。而台北市木柵捷運沿線土地,都市計畫已劃定為「交通用地」,其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大眾捷運系統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既與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並依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領取設定地上權之補償費,而且該等土地所有權人,將來仍得作變更交通用地前之第二種住宅區與第三種住宅區之使用,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甚為明確,所以此類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依法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至於地價稅及房屋稅部分,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土地及建築物,准予比照鐵路用地,均可免徵。

北稅處同時表示,稅捐機關係依法課稅,捷運局與地主簽定之地上權是私法上之法律行為,並不影響公法上之課稅,基於「租稅法定主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外,稅捐之核課不受其他法律行為之影響。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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