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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工地稅 明年起開徵兩年
2007-05-24

房地產市場升溫,建商推案不斷。地方政府籌措自有財源,目標再對準建商。財政部已經同意台北縣淡水鎮開徵「建築工地稅」,這也是繼土城市之後,台北縣第二個對建商開徵建築工地稅的鄉鎮。

  財政部已經核備台北縣淡水鎮開徵地方稅的申請。明(97)年起,淡水鎮可以對建商開徵建築工地稅。依據通過的建築工地稅開徵計畫,只要總樓板面積超過151坪者,每坪就要繳約660元的建築工地稅,徵收期訂為二年。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開徵新稅的權限,財政部(22)日審查通過「台北縣淡水鎮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94年12月,台北縣土城市也已經對土城市內的建商課徵建築工地稅。淡水鎮是台北縣第二個獲准開徵建築工地稅的鄉鎮;據指出,台北縣新店市也已計劃跟進,新店市代表會已原則同意這項規劃,如獲財政部備查同意,新店市有可能成為台北縣第三個開徵地方新稅的鄉鎮。
  財政部將在近日內發文給淡水鎮,依照規定,淡水鎮收到財政部核准的公文後,半年內可公告開徵建築工地稅。

  財政部核備通過的淡水鎮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業者一旦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後,就必須繳交建築工地臨時稅。開徵門檻是以使用執照登記的總樓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約151坪)為準,超過者才需要繳稅,每平方公尺稅額訂為200元;總樓板面積低於500平方公尺者,不必負擔建築工地臨時稅。

  淡水鎮開徵建築工地臨時稅也提供建商一項分期繳稅的選擇,財政部指出,當臨時稅應納稅額超過60萬元,納稅人確實無法一次無法繳清者,可以分三期繳稅。淡水鎮保守估計,開徵建築工地臨時稅後,一年稅收約可進帳2,000萬元。

  根據統計,目前已獲准開徵新稅的地方政府,包括桃園縣、苗栗縣、高雄縣與台北縣土城市,開徵的新稅稅目以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或景觀維護臨時稅最多。估計每年為地方政府帶進的稅收約2,000萬元到3,000萬元的稅捐。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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