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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宅兩年內重購 可抵綜所稅 |
20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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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房地產不斷喊漲,換屋需求大增,出售房屋時,有機會大賺一筆,除土地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外,申報綜合所得稅尚須申報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有關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因未劃分土地 房屋價格,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常困擾著納稅義務人,本文特將相關規定撰文介紹,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
一、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個人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
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1、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 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二、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一般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能提供買賣契約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 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有財產交易損失者,自當年度及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買賣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證明文件保存,對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影響重大,尤其是發生交易損失時,如未能提供價格成本等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以部分核准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萬一無法提供房屋價格成本等證明,將得按部頒標準核定有關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符合規定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按標的房屋出售年度直轄市及縣市鄉、鎮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出售自用住宅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得扣抵綜合所得稅額出售自用住宅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得扣抵綜合所得稅額,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份不在此限。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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