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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所得、損失 繳稅須申報 |
20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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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財產交易所得是屬於無法取得扣繳憑單的所得,所以往往都會讓人不小心遺忘,甚至還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不需要申報,導致最後遭國稅局補稅送罰。
其實財產交易所得是需要報稅的,而各式財產交易所得中,最常遇到的就是出售房屋,因為出售時的成交價格高於當初取得之買價,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即產生財產交易所得。如果還保有取得時相關成本及相關費用的證明文件,便可依成交價減除成本和相關費用後的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但有些房屋取得年代久遠,或是相關成本、費用證明保存不易,而無法提供成本、相關費用的憑證;這個時候,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課稅之規定,即得依財政部於九十六年三月三日公佈之「九十五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而各不同區域的標準如下:
直轄市部份: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二五%計算;高雄市:依 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八%計算。
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份: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三%計算;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一○%計算;鄉鎮依房屋 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綜觀上述規定,如果納稅義務於九十五年有財產交易所得,別忘了趕快整理當初取得之成本及費用相關憑證(包括:原始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潢費等),並就實際財產交易所得,與按財政部頒的「九十五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之課稅所得比較,看何者有利,以選擇應繳稅額較低那一種申報,即可達到節稅效益。
此外,如果財產交易有損失時,則可以扣抵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當年度不夠扣扺,可以在以後三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但售屋產生虧損時需準備有關證明損失之憑據,並主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進行扣除。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郭宗銘會計師舉例說明,鄭田橋於九十五年出售新店市的房屋,成交價為五百萬元(房屋評定價值為一百萬元)。該屋係之前以五百二十萬元購得,但因當初購買之相關資料已經遺失,無法提示任何虧損之證明文件,故鄭先生雖房屋交易損失二十萬元,但仍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十萬元(100萬×10%)。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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