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盧先生問:我母親年滿65歲,名下有一間住了30年的房子及鄉下土地(房屋價值500萬元以下、土地價值600多萬元),因此,不能領取每月3,000元老人年金,如果想把房屋及土地贈與子女,要如何辦理?是否要付土地增值稅?
台北市國稅局回答: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現值計算。以這個案例來說,雖然房屋及土地市價逾1,100萬元,但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可能只有600萬元。在此情況下,房屋及土地就必須分六年移轉給子女,每年贈與土地及房屋現值不超過111萬元,才可完全規避贈與稅。
不過,贈與股票或不動產,即使全年贈與總額未超過111萬元免稅額,還是要申報贈與,以便取得國稅局核定的贈與稅免稅或應稅證明後,股票、不動產才能過戶,否則將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而且,根據土地稅法第五條規定,土地不論是「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或「無償移轉」(指遺產及贈與等),都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由原所有權人繳納土增稅;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由取得所有權人繳納土增稅。將名下土地贈與子女,就屬於「無償移轉」,如果達到土增稅課徵標準,就要繳納土增稅,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子女(取得所有權人)。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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