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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貸利息 不可扣抵稅額 |
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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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5月申報綜所稅及房屋稅時節,銀行業者表示,想利用列舉扣除房貸利息,以便減少稅負的納稅人要注意,如果有轉貸或增貸的情形,這些增加貸款額度延申的利息支出,依法都不能扣抵。
另外,手中擁有多筆房屋的房貸戶,依規定利息列舉最多只能扣抵一戶房貸、而上限為30萬元。
利息扣除額低於30萬
銀行業者指出,綜所稅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中,有一項是自用住宅購屋的借款利息,納稅人可檢附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列報年度所得扣除額。列舉扣除時,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報,每戶每年房貸利息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不過,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依法就不得列報扣除,除非確實可以證明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國稅局才會同意列報。
修繕貸款不列報扣除
如果是因為貸款銀行變動(如轉貸),則只能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申報扣除。另外,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6條今年已經修改,除了原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外,包括地價稅、房屋稅的徵收也適用該規定。
亦即,納稅人即使土地、房屋被拍賣,所欠繳的地價稅以及房屋稅,只要未能獲得分配清償,稅捐處仍可對納稅人催繳欠稅。
新聞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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