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房貸足額擔保 不能再要保人 |
2007-04-02
|
|
|
金管會在三月初再度強調,消費者申辦房貸或消費性貸款,如果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業不得再要求貸款人提出「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否則要罰。
但在實務上,很多銀行都會要求貸款人再提供保人,銀行的做法是將名稱改變,也就是要貸款人提出一個「共同借款人」,如果借房貸的是先生,這過「共同借款人」,多半都是太太。
辦房貸時,為什麼要貸款人再提出一個「共同借款人」?銀行業者解釋,儘管經過鑑價,房地產的價值高於或等於核貸的金額(足額擔保),但銀行還是無法確保消費者的房貸債權可以回收,還是有風險。另外,同業幾乎都這樣做,大家就有樣學樣。
另外,有些貸款人,可能已經有其他債務,銀行評估後,認為他的「負債比」已經過高,這時候如果納入「共同借款人」,銀行會覺得還款更安全,也較願意借出更高的額度。
但金管會認為,「銀行法」既已明文規定,要求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要求提出保證人,銀行就應該切實遵照辦理,如果被金管會發現還這樣做,要處罰200萬元到1000萬元。
金管會三月初發函各行庫做上述要求,各家銀行都在更改內部作業。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
|
|
|
|
|
台灣永續關懷協會│亞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315號5樓 (02)2951-73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