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出租土地,供企業自費興建房屋,並約定以興建費代替租金,租賃期滿後,建物無償移轉給地主,這類常見於大賣場、飯店與速食店的租賃關係,過去地主必須一次繳納鉅額租金所得稅,財政部已同意,即日起一律改為分年計稅,地主稅負重擔獲得紓解。
財政部(14)日發布最新規定,所有未確定案件與行政救濟中的鉅額租金課稅案件,都可以適用這項分年課稅的優惠措施。
舉例來說,地主出租一塊土地,供業者經營大賣場。契約言明,由承租土地的業者自費興建營業房屋,但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建物興建費充抵租金,租賃期間承租業者擁有使用權。假設,總興建費用是1億元,過去地主必須在建物建造完成年度,一次申報1億元的租金所得稅,按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40%繳納,僅租金所得稅即達4,000萬元。
在財政部重新規定准許地主可以分年繳稅之後,假設契約約定租賃期間為20年,即1億元的租金收入可以分成20年攤計,每年500萬元,同樣以40%稅率計算,地主每年只要繳納200萬元所得稅,不必一次拿出4,000萬元。
據瞭解,目前許多辦公大樓、速食店、飯店或旅館、大型賣場,都是採取這類租賃契約。地主出地,業主建屋,租賃期滿後,地主可以取得地上建物的所有權,但租賃期間,業主可以享有使用權。
財政部認為,過去綜合所得稅採取收付實現的課稅概念,使得這類以建物興建費代替租金的租賃形態,迫使地主必須面臨一次繳納重稅的局面,值得檢討。財政部認為,地主出地供業主建屋營業,從租賃契約開始之後,地主並非無償提供土地讓業主使用,因此租金的實現並非集中一個年度,採取分年課稅應更符實際。
除所得稅之外,地主與承租人另需就建物營建總成本報繳營業稅,財政部也同意比照所得稅課徵模式,改為按租賃期間分年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並在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繳交5%營業稅。
財政部說,這類案件日後若出現租賃期未滿即解約,或建物先行出售等情形時,地主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的建造成本,在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一次課徵地主的營業稅與所得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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