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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適用特別稅率 申報相關罰則納母法 |
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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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7日通過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對適用特別稅率,但於原因事實消滅時,未依限在三十日內申報,將處短匿稅額三倍罰鍰納入土地稅法五四條的法律規範中。
去年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現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十五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指工業用地等按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申報者,依土地稅法五四條第一項一款規定,處短匿稅額三倍罰。
司法院認為上述施行細則顯然是以法規命令增加裁罰性法律所未規定的處罰對象,並無法律明確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應於解釋令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效力失效。
財政部因此依司法院解釋令意旨,將施行細則十五條有關「適用特別稅率」未依限申報之處罰規定納入土地稅法五四條母法的規範。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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