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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 追討欠稅不能再無限期 |
200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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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明訂行政機關不得無限期追討納稅人欠稅。往後稅捐於徵收之日起算5年內未徵得者,改交行政執行逾10年又未徵得,即不得再執行。至於新法修正日前,尚未終結的各項待執行案件,可自修正日起算(2007年3月5日)再執行5年,逾期未徵得者不再執行。
此外,立法院會也另行三讀通過修正行政執行法第7條條文,增列「開始行政執行」定義與要件,分別為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以及已展開調查程序者。
有關稅捐稽徵法修法部分,原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期滿未徵得者不得再徵收,但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原稅捐稽徵法的規定,與現行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一項不得無限期追討的規定,明顯抵觸,親民黨立委沈智慧因此提案修正。全案經立院財政委員會初審,並經今年元月3日朝野協商,達成共識,院會於日前三讀通過修正。
三讀通過後的稅捐稽徵法第23條條文,增列第四項規定,往後稅捐之徵收,於徵收之日起算5年內未徵得者,改交行政執行逾10年又未徵得,不再執行。至於新法修正日前尚未終結的各項待執行案件,可自修正日起算再執行5年,逾期未徵得者不再執行。
新聞資料來源:東森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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