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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房屋後 年售屋逾6戶 明年課營業稅 |
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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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熱絡,從明年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網路上銷售房屋、或實際銷售房屋,達六戶以上,將被國稅局列為查核營業稅的重點。
財政部去年底發布解釋令,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後,再銷售出去,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但是財政部並沒有限定買賣多少戶以上,是屬於「營利行為」,當時財政部是說,因為如果規定多少戶為門檻,一定會產生人頭戶的問題。
但是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發文表示,自九十七年度起,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的房屋後,達六戶以上,將先行納入查核範圍,首度出現以「戶數」為門檻查稅標準。
中正稽徵所表示,這規定是來自財政部賦稅署的指示;財政部官員則表示,如果有人頭問題,查稅時一定會查出來。
財政部明年起,如果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就要登記為營利事業,依法課徵營業稅五%,條件為: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了有形營業場所之外,也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台北市國稅局指出,會檢查其交易頻率並詳予查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依法課徵營業稅。
今年是輔導期,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明年起,如果仍沒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依法登記,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或短漏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或五十二條規定,處以重罰。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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