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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屋 把握五年求償權 |
20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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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屋是人生大事,最怕買到瑕疵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甚至是凶宅等,近日更傳出有海砂屋陽台掉落事件,房仲業者表示,購屋如果發現標的物有瑕疵,在規定時間之內,都有減少價金及解除契約的權利,交屋後五年內都有請求權。
根據消基會統計,去年受理的八千多件申訴案件當中,購屋類的糾紛連續兩年居榜首,其中又以施工品質不良問題最多,如房屋瑕疵和建材不符。
房仲業者表示,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申訴「物之瑕疵」案件,以「漏水」最為常見,而所謂的「物之瑕疵」,是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的瑕疵,例如標的物漏水或為海砂屋,一般「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是由出賣人負責,除非買賣雙方有事先約定。
住商不動產企畫研究室表示,只要是買受人在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或者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品質,以及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就構成所謂瑕疵的定義。
根據民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之下,買受人可以主張權利,包括了減少價金或者解約,以及損害賠償等等。
永慶房屋法務主管建議,民眾購屋交屋前要審慎察看,有問題提出,若是交屋後,發現房屋有問題,也應儘快跟原屋主請求賠償,否則時間拖越久,越難證明房。
新聞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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