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貸款契約中,訂有未經催告便可逕行處分借款人資產的條文,公平會對國華人壽、友聯產險、南山人壽以及華泰銀行四家金融機構,罰款500萬元。
公平會針對金融機構業者訂定前述的所謂「加速條款」,或要求民眾遵守不確定的概括條款,發布第二波裁罰名單。
公平會主動調查國內161家金融機構定型化契約,是否有不當條款。去年12月已對幸福人壽、中國人壽、興農人壽、大都會人壽、國泰世華銀行和新竹商銀進行第一波處分,總共罰了720萬元,目前還有30幾家仍在審查中。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說,有些金融機構會在定型化契約中訂有「加速條款」,在債務人未如期繳息時,金融機構可在未經催告和告知的情況下,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借款。倘若借款人無力償還款項,資產會遭到處分。
另外,金融機構如果在貸款契約中,沒有對債務人應遵守事項明定出具體、明確的原則,僅以概括方式表示,也要罰。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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