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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 須課所得稅 |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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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容積率移轉並非真實的土地移轉,買賣交易不必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出售容積率 被認定是權利的移轉,必須就取得對價申報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說,土地所有權人依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取得的土地容積權益,如果移轉給他人時,應視同是權利的移轉,具有權利交易性質,因此必須課徵所得稅。
和土地買賣的概念相同,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容積權益時,若有相對的成本(例如向前手購入的容積權益費用)或因取得、改良及移轉容積權益而支付的一切費用,都可以在申報轉售容積權益的所得時,減除購入容積權益的成本與費用,再以餘額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台北縣開放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手中握有道路用地的可以道路換容積,致使許多小巷道也可以蓋摩天大樓。但容積率的移轉只是增加建物的可以建屋的樓地板面積,土地面積並沒有改變,容積率移轉讓房子可以愈蓋愈高,目的只在促使土地利用率提升。
也因為買賣雙方的交易標的不是土地而是容積率,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只對土地交易課徵土地增值稅,容積率並非土地,不適用土地稅法規定,目前免徵土地增值稅。
過去曾發生民眾捐地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率,然後再要求稅捐機關准予扣除捐地列舉扣除額的案例,財政部曾明確規定,容積率若是經由捐贈土地給政府的方式換取,因為具有對價關係(土地換容積率),捐地者不可以再要求換算捐贈土地的價值,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的捐贈列舉扣除項目節稅。
新聞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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