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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坪35萬限住45年沒產權 買房像租屋
2006-08-31

台北車站旁的「交九聯合開發案──京站」,房屋業者推出只販售「租賃權」,消基會提醒民眾購買前,要了解相關法令,考慮清楚。

消基會指出,坊間出現一種新售屋形態,購買人沒有土地權、房屋所有權,只擁有一定年限的「房屋使用權」,購買時要想清楚,是否要花一筆屋款「租房子」。

消基會指出,最近大幅刊登廣告的北市「交九聯合開發案—京站」,是國內首見、預售四十五年的「租賃權」案,但廣告僅有一行小字提及「本案使用期限到民國一四三年一月廿五日,屆時無償回收,使用期間需付地租和房屋稅」。

消基會表示,這種「租賃權房屋」既沒有土地權、也沒有房屋所有權,未來如何轉讓、地震屋損如何處理,以及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為何,都有必要釐清,業者也應在銷售時確實告知,否則恐引發糾紛。

消基會秘書長黃怡騰解釋,「租賃權房屋」的房屋買賣價金,其實只是「四十五年期的租金」,消費者買屋同時,已將房屋所有權信託給銀行,沒有房屋所有權狀,只有一紙「房屋使用憑證」,性質近乎民法債權篇的「租賃權」,而非「物權」契約。

黃怡騰表示,既是租賃性質,使用年限一到就得搬離,不像地上權房屋可要求補償、或延期使用,且房子信託給銀行,不能抵押,還要照付房屋稅、地租稅及大樓管理費。

消基會提醒,該案一坪卅五萬元,遠低於行情的五十萬元,看似賺到,但消費者需想清楚,買到的是「四十五年後什麼都沒有」的房子。若以投資客角度,擁有與鄰近相同的租金收益、卻花較少購屋成本,等於提高報酬率;但若純粹自住,未必划算。

黃怡騰指出,至今國內仍以民法物權買賣規範,亟須訂定不動產交易法,專法保障。此外房地產業者與消費者長期處於資訊不對等狀態,複雜的地上權住宅或租賃權住宅買賣,未來勢必大增,主管機關應儘速推動「租賃房屋定型化契約範本」因應。

新聞資料來源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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