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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以申請日地價核計 |
200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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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出申請,擬以遺產中的免徵遺產稅的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者,其抵繳價值,應以提出申請日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計。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准以課徵標的物、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中區局徵收科表示,當納稅人符合前述繳納困難要件時,得申請以計入遺產總額、經課徵遺產稅的遺產抵繳稅額。而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抵繳遺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財產核課遺產稅價值為準,如課徵標的物是土地,就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其次,納稅人申請以遺產中的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時,因屬「課徵標的物以外」的遺產,其抵繳價值則應以納稅人向稽徵機關提出實物抵繳申請日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由於申請以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提出申請的時點(土地公告現值是否調整)直接影響抵繳價值的計算,納稅人宜多加留意,以確保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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