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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回自宅地,可享地價稅優惠
2006-08-02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95年度地價稅稅籍清查作業已近尾聲,清查期間至(31)日止,如納稅人曾因故將戶籍遷出,但近日已將戶籍遷回自宅地,只要在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地價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加以課徵。

稅捐處指出,今年最常見的補徵案件是,納稅人因子女就學、申請補助款等原因將戶籍遷出,民眾接獲各分處改課一般稅率或補徵自用住宅與一般用地差額的地價稅通知後,紛紛以其居住該地仍為自用住宅為由,要求稅捐處人員實地勘查,或補正鄰、里長居住該地證明文件,以維持原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但稅捐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指的是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納稅人如已將戶籍遷出自宅,便與規定不符,將無法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此納稅人如將戶籍遷回自宅地,只要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仍可按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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