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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贈農地,五年內出售須補稅
2006-07-13

贈與的農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出售、贈與他人、被拍賣移轉第三人或未作農業使用等情事,都要追繳原先核定免徵的贈與稅,另視有無漏報等情節裁罰。

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說,贈與農地在列管期間如經抽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出售、經拍賣移轉第三人所有、贈與他人或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等,均屬未作農業使用,受贈人若未在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即須追繳贈與人應納的贈與稅。

中區局審查二科最近即查獲一件贈與農地在列管期間回贈、出售的案例,除須補稅逾500萬元外,還將裁處罰鍰。

審二科官員說,這件農地回贈、出售案的贈與人陳先生,在90年間將兩筆農地贈與三名兒子,兒子又在93年間把農地回贈父親,隨後賣給黃女士。因在列管期間,且有回贈、出售事實,而通報查核買賣價金流向,了解是否涉及贈與情事。

經依農地買受人黃女士提供支付價款明細,及陳先生(贈與人)與兒子(受贈人)提供的說明書等資料,獲知買賣價款為2,600餘萬元,均由受贈人收取。

審二科指出,本案贈與人出售農地取得的價金2,600餘萬元,都存入受贈人銀行帳戶,用以支付所購買的不動產價款。雖提出說明,主張這些錢是兒子借款創業,並提供借據、本票、存證信函及聲請調解狀等資料供核。

但經查核發現,贈與人在列管期間將農地出售,所得價款全數交受贈人購買不動產,等於是將贈與農地轉換為贈與現金。所提供的存證信函、調解狀等主張借貸行為,則是在中區局發函調查買賣雙方資金流程後所為,「時間差」難以認定是借貸關係。況且,受贈人銀行存款尚有1,000萬元,並不需再向父親借款購地,中區局因此核定補徵陳先生的贈與稅500餘萬元。

其次,買受人黃女士是以某公司的支票支付購地款,並主張是公司暫借,這部分也由轄區稽徵所查核營所稅有無挪用公司款項、是否漏列利息收入。

關於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中區局法務二科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農地贈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在五年內如未續作農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仍須追繳贈與稅。

法二科官員說,受贈農地免繳贈與稅的要件,是受贈人必須在列管期間續作農用。

常有受贈農地在列管期間被法院拍賣移轉第三人所有,經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並恢復農用,受贈人因債務關係無法回復所有權續作農用,認為非屬自願性不續作農用或第三人已對該農地續作農用,請求免追繳贈與稅,因與免稅要件不合,均須追繳贈與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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